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外籍医师、外国医疗团体来华短期执业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99项,将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由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七条:境外人员在中国境内申请医师考试、注册、执业或者从事临床示教、临床研究等活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依据《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三条: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必须经过注册,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第八条: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的注册机关为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外国医师来桂林市行政区域内获批准执业的医疗机构短期行医的,其注册机关为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
四、行政审批条件
1、具有国外合法行医资格;
2、健康状况适宜或胜任医疗工作;
3、有取得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邀请或聘用;
4、申请材料真实、齐全。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桂林市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邀请或聘用的外国医师不超过1年的短期行医活动;具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台湾地区合法行医资格的医师(临床、中医、口腔三个类别之一)应聘在桂林市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从事不超过3年的临床诊疗活动。
六、申请材料
(一)外国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所需材料
1、《广西壮族自治区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申请表》;
2、外国医师学位证书及中文译件(必须经过公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3、外国医师行医执照或行医权证明及中文译件(必须经过公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4、外国医师健康证明;
5、邀请或聘用单位证明以及协议书或承担有关民事责任的声明书;
6、邀请或聘用单位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7、近期2寸免冠照片2张(1张贴申请表、1张办证用)。
(二)港澳台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所需材料
1、港澳台医师在内地(大陆)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申请表;
2、港澳台永久居民身份证明材料;
3、近6个月内的2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
4、与申请执业范围相适应的医学专业最高学历证明;
5、港澳台医师的行医执照或者行医资格证明;
6、近3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
7、无刑事犯罪记录的证明;
8、内地(大陆)聘用医疗机构与港澳或台湾医师签订的协议书;
9、内地(大陆)聘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前款4、5、6、7项的内容必须经过港澳台地区公证机关的公证。
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8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3-5808312
投诉电话:5812231 2827802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2.申请书示范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