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放射工作人员证核发
(二)性质:便民服务
二、设定依据
2007年6月3日卫生部令第55号公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六条: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放射工作单位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六条: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放射工作单位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桂林市卫计委负责由本级颁发《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医疗机构的《放射工作人员证》发放工作。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年满18周岁;
(二)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
(三)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
(四)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桂林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从事放射工作人员。
六、申请材料
(一)新申请办理
由各放射工作单位统一申请办理,不接受个人单独申请。申请时,需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放射工作人员证申请表》(附表1),并提交下列资料:
1.《广西壮族自治区放射工作人员证申请表》及每个人员的二寸近期免冠正面照片一张;
2.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具的申请人2年以内(新上岗放射工作人员6个月内)经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要求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3. 申请人放射防护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合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4. 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二)遗失补办、注销、变更
1.遗失补办
《放射工作人员证》若有遗失,须在一个月内持所在单位证明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补发手续。
需提交的材料:
(1)遗失补办的单位证明;
(2)当地市级以上主要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完整版面的原件;
(3)遗失证件人员的二寸近期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一张(背面注明单位和姓名)。
2.注销
放射工作人员调离放射工作岗位的,应由所在单位及时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注销手续,并交回原《放射工作人员证》。
需提交的材料:
(1)注销申请报告;
(2)需注销的《放射工作人员证》原件。
发证机关发现放射工作人员调离岗位未办理注销手续的,发证机关可直接办理注销手续并通知其所在单位。
3.变更
放射工作人员工作单位发生变更或需要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证》限定范围外放射工作时,应及时向为新工作单位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或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
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广西壮族自治区放射工作人员证申请表》及二寸近期免冠正面照片一张(背面注明单位和姓名);
(2)变更说明报告(注明申请变更的内容);
(3)6个月内的体检合格证明(换岗前体检);
(4)原《放射工作人员证》。
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收费
不收费。
九、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3-5808312
投诉电话:5812231 2827802
放射工作人员证审批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20日,承诺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附件: 1.行政审批流程图 2. 申请书式样及示范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