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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卫生监督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2018-3-20    来源: 桂林市卫生计生监督所     作者:桂林市卫生计生监督所     关注度:16310
序号 抽查事项 法律依据 检查主体 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1 公共场所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章 卫生监督 桂林市
卫生监督所
1、设置卫生管理部门或卫生管理人员情况;
2、建立卫生管理档案情况;
3、从业人员健康体检情况;
4、设置禁止吸烟警语标志情况;
5、按规定对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进行卫生检测情况;
6、公示卫生许可证、卫生信誉度等级和卫生检测报告;
7、按规定落实公共用品用具消毒制度情况;
8、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实施情况。
现场检查及检测。
检测内容:
住宿场所:
1、室内空气中CO2、甲醛、PM10;
2、床上卧具、毛巾、茶具的细菌总数、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
美容美发场所:
1、剪刀、梳子、美容工具的大肠菌群和金黄色葡萄球菌;
2、毛巾的细菌总数、大肠菌群和金黄色葡萄球菌。
2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章 卫生监督 桂林市
卫生监督所
1.建立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档案情况
2.开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卫生学评价情况
3.开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情况
现场检查及检测。
检测内容:
1、风管内表面积尘量、细菌总数、真菌总数;
2、冷却水中嗜肺军团菌。
3 生活饮用水卫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四)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桂林市
卫生监督所
1、持有卫生许可证情况;
2、水源卫生防护情况;
3、供管水人员持有效体检合格证明情况;
4、供管水人员经卫生知识培训情况;
5、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情况;
6、水质消毒情况;
7、水质自检情况;
8、农村水厂纳入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情况。
现场开展出厂水水质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和消毒剂余量检测。
4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四)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桂林市
卫生监督所
1、企业资质。 
2、配方、生产工艺。
3、标签、说明书。
4、产品执行标准。
5、产品卫生安全性检测。
现场检查,查阅相关资料及证照、听取汇报。
5 学校卫生(中小学校、
高校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 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卫生工作行使监督职权。其职责是:(一)对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选址、设计实行卫生监督;(二)对学校内影响学生健康的学习、生活、劳动、环境、食品等方面的卫生和传染病防治工作实行卫生监督;(三)对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实行卫生监督。 桂林市
卫生监督所
1、学校落实教学环境卫生要求情况;
2、学校落实传染病和常见病防控要求情况;
3、学校落实饮用水卫生要求情况;
4、纳入卫生监督协管情况。
现场检查及检测。
检测内容:
1、现场开展教室课桌椅、采光、照明的检测;
2、现场开展学校自建设施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水质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和消毒剂余量检测。
6 餐饮具集中消毒 《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采取行政控制措施;  
(六)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桂林市
卫生监督所
1.用水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情况
2.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情况
3.消毒后的餐饮具进行逐批检验情况
1、生产条件:抗(抑)菌制剂的净化车间;
2、生产过程:包括出厂检验报告和生产记录;
3、原材料卫生质量:包括是否使用了禁用物质,重点检查手消毒剂、抗(抑)菌制剂;
4、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
5、消毒产品标签(铭牌)、说明书。##
检测产品:
1.医疗器械中低水平消毒剂、空气消毒剂、手消毒剂、物体表面消毒剂、游泳池水消毒剂、医院污水消毒剂、用于排泄物和分泌物等污物的消毒剂;
2.空气消毒器、紫外线杀菌灯、食具消毒柜、产生化学因子的其他消毒器械和中、低水平消毒器械;
3.化学指示物(用于测定化学消毒剂浓度的化学指示物、用于测定紫外线强度的化学指示物、用于灭菌过程监测的化学指示物、B-D纸或包)、带有灭菌标示的灭菌物品包装物;
4.抗(抑)菌制剂;
现场检查及检测。
7 消毒产品 《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采取行政控制措施;  
(六)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桂林市
卫生监督所
1、生产条件:抗(抑)菌制剂的净化车间;
2、生产过程:包括出厂检验报告和生产记录;
3、原材料卫生质量:包括是否使用了禁用物质,重点检查手消毒剂、抗(抑)菌制剂;
4、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
5、消毒产品标签(铭牌)、说明书。
现场检查及检测。
8 医疗卫生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一)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二)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三)负责组织对医疗机构的评审;(四)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处罚。 桂林市
卫生监督所
1、检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取得及校验情况;
2、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情况;
3、在登记范围内开展诊疗活动的情况;
4、卫生技术人员的使用情况;
5、医学证明文件出具的管理情况等。

现场检查,查阅相关资料及证照、听取汇报。
9 传染病防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一)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履行本法规定的传染病防治职责进行监督检查;(二)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三)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四)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五)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六)对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桂林市
卫生监督所
预防接种、疫情报告、消毒隔离(内镜治疗室/中心和血透治疗室/中心为重点科室)、医疗废物处置及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未设置相关科室的可不查相关内容。
现场检查,查阅相关资料及证照、听取汇报。
10 计划生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六条 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桂林市
卫生监督所
(一)依法执业情况。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执业资质合法性情况;从事计划生
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资格情况;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及业务范围依法开展情况。
(二)打击“两非”行为情况。包括打击“两非”行为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制度执行
情况、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及人员落实禁止“两非”相关制度情况;“两非”行为案件的查处情况。
现场检查,查阅相关资料及证照、听取汇报。
11 放射卫生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一)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等情况;(二)放射诊疗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等制度的落实情况;(三)健康监护制度和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四)放射事件调查处理和报告情况。 桂林市
卫生监督所
检查放射诊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诊疗许可、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放射防护检测、个人剂量监测和放射防护用品配备、使用等情况。 现场检查,查阅相关资料及证照、听取汇报。
12 职业卫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 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桂林市
卫生监督所
检查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机构执业资质、技术服务人员、技术服务仪器设备、技
术服务报告以及依法履行职责等情况。
现场检查,查阅相关资料及证照、听取汇报。
13 血液安全卫生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单采血浆站、供血浆者、原料血浆的采集及血液制品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 桂林市
卫生监督所
(一)一般血站(血液中心、中心血站、中心血库)。检查一般血站资质情况、血源管
理情况、血液检测情况、包装储存供应情况、检查医疗废物处理情况等。
(二)特殊血站。检查脐带血干细胞库资质情况、脐带血采集情况、脐带血制备与发放
情况、医疗废物处理情况等。
(三)单采血浆站。检查单采血浆站资质情况、供血浆者管理情况、检测与采集情况、
血浆储存情况、医疗废物处理情况等。
(四)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检查建立和完善临床输血相关规章制度情况;使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血站供应的血液情况;医疗机构未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情况;按规定开展应急用血采血
情况等。
现场检查,查阅相关资料及证照、听取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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